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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7-03 01:21:01
问:某卷烟厂来电咨询,我国根据《***控制框架公约》的承诺,从今年起对卷烟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,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%,卷烟的外包装标识由此而发生了变化。那么,卷烟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后消费税计税价格要重新核定吗?
答:《***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41号)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规定:外包装仅增加健康警语的计税价格不作调整。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,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,按照《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》(***税务总局令第5号,以下简称5号令)规定,应视同新规格卷烟,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。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,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、内在品质、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,暂不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。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。
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,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,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***应严格执行5号令的规定,按照新规格卷烟对其进行管理,并由***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。
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因使用健康警语延长试销期。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,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、新规格卷烟,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***应按照5号令的规定,将申请核定新牌号、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所需资料、使用健康警语包装标识的新包装样品以及扫描图像一并报送***税务总局,由***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。
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,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、新规格卷烟,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***对其价格信息的“采集期间”应严格按照5号令第九条的规定,即产品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确定执行。“采集期间”不得因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而擅自延长。对于采集期满的新牌号、新规格卷烟,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***应按照5号令及本条***款的规定上报资料,由***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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